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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规则
2019-11-15 13:27:43   来源:宁夏政协网

  (2016年7月14日政协第十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第45次主席会议通过,2018年5月3日政协第十一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第5次主席会议修订,2018年11月27日政协第十一届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第17次主席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大会发言工作,推进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发言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大会发言是人民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在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期间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大会发言对自治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单位和政协委员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

  第二条大会发言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牢牢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确保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为建设美丽新宁夏、共圆伟大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参加自治区政协的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自治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自治区政协委员,要加强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的联系,通过大会发言,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反映群众意愿,维护群众利益,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第四条大会发言分为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每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一般安排一次大会口头发言,可安排委员个人或委员代表党派、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发言。常委会会议期间一般安排一次大会口头发言,可安排常委个人或常委代表党派、团体、界别、政协专门委员会发言;不是常委的政协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可以代表专委会发言,列席会议的委员也可安排发言。

  经自治区政协领导同志批准,可安排市县(市、区)政协委员或市县(市、区)政协在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期间作口头发言。

  未安排口头发言的,原则上统一印发书面发言供全体会议或常委会议与会人员参阅。

  第二章  大会发言的提交

  第五条大会发言的提出方式:

  (一)自治区政协各参加单位可以本党派、团体、界别名义提出;

  (二)自治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三)自治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若干人联名方式提出;

  (四)经自治区政协领导同志批准,可邀请市县(市、区)政协委员或以市县(市、区)政协名义提出。

  第六条大会发言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努力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

  (二)直入主题、言简意赅、层次分明。大会口头发言语言宜生动、有感染力。引用资料和数据应准确,并注明出处;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大会发言,由发起者作为第一发言人,签名列于首位。以界别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召集人签名;以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签发;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大会发言,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发;

  (四)每份书面发言材料不超过2500字;每份口头发言材料不超过1500字。大会发言材料定稿后,由申请发言人填写《大会发言登记表》,在规定的截稿日期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交大会发言组。

  第三章大会发言的遴选

  第七条大会发言遴选坚持的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政协章程,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  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方针。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依法维护各党派、各团体、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和自治区政协委员发表各种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九条大会发言内容不能涉及以下情形:

  (一)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

  (三)对其所在组织、单位有关组织事宜和人事安排意见的;

  (四)进入司法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尚未结案的;

  (五)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六)宣传、推介作品、产品的;

  (七)指名举报的;

  (八)纪检、监察机关或审判、检察机关正在审理的违纪违法问题的;

  (九)其他不宜作为大会发言的情形。

  对未列入大会发言的材料视不同情况处理,并及时告知来稿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大会发言组工作人员要保持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把好政治关和政策关。对争议较大的稿件,应及时报会议秘书处或秘书长会议研究。要尊重政协委员表达自己观点和保持自己语言习惯的权利。

  第四章 大会口头发言的遴选

  第十一条大会发言组对收到的大会发言材料进行阅稿,按照“质量第一、党派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提出大会口头发言建议名单。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未作过大会口头发言的委员。

  第十二条大会口头发言的遴选程序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三级阅稿基础上,由会议秘书处或秘书长会议研究决定,报请自治区政协分管副主席审核后,提交主席会议研究审定。其程序为:

  (一)大会发言组收到大会发言稿后,确定阅稿责任人,提出阅稿意见,说明推荐理由,必要时应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二)大会发言组初步遴选口头发言稿件,报会议秘书处或秘书长会议审议;

  (三)会议秘书处或秘书长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名单;

  (四)报请自治区政协分管副主席审核;

  (五)提请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六)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确定大会口头发言后,第一时间与稿件报送单位和个人联系,确定大会发言人选。

  第五章 大会发言成果的转化

  第十三条对大会发言中反映的重要情况、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形式报送、处理:

  (一)向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报送《口头发言材料》;

  (二)转化为提案;

  (三)以《社情民意》或《建言》形式报送;

  (四)在相关媒体上刊载。

  第六章  大会发言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设立负责大会发言工作的临时工作机构,承担大会发言的组织、遴选、编辑、校对、付印等工作。每次政协全体会议之前两个月成立大会发言组,会议召开之前在秘书长会议领导下工作,会议期间归口大会秘书处秘书组管理。每次政协常委会会议之前两周成立大会发言组,在秘书长会议领导下工作。

  每次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大会发言组工作人员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统一调配。

  第十五条大会发言组的职责:

  (一)起草大会发言工作实施方案;

  (二)起草征集大会发言通知;

  (三)收阅大会发言稿件;

  (四)编辑、修改、校对、付印大会发言材料;

  (五)遴选大会口头发言,向会议秘书处或秘书长会议提出大会口头发言的建议名单,落实发言人;

  (六)及时为新闻媒体、宣传部门提供大会发言的材料;

  (七)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由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杨璟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