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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正司法,提高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质量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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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领域,涉法涉诉类信访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难度大、造成影响大,损害党和国家形象,损害司法权威,影响社会稳定,必须高度重视,正确对待,找准根结,科学应对,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解决好。
一、存在的问题及表现形式
一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终结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已经提起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的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或已经作出裁决,有的已经上诉,有的甚至通过二审、重审、再审的程序,穷尽司法程序当事人仍不服处理决定的案件。一些当事人法律知识少,认知水平较低,或盲从于律师,对法律、对法院的公正判决毫无敬畏之心,当判决结果未能如其所意就频繁信访。
二是已经由公安或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非法集资或诈骗、交通肇事、故意伤害以及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案件。个别政法干警受权力、金钱、人情关系以及自身业务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办案程序等方面瑕疵,从而出现错案,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当事人频繁信访。再有,一些司法人员办案效率不高,审限时间拖延,引起当事人强烈不满和抵触情绪,引发涉诉信访问题。
三是应当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事项。主要包括各类行政、民事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按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问题。但个别群众“信访不信法”,或现阶段司法权利救济的不足、公民的厌诉心理和对“民告官”缺乏信心等原因,往往选择不收取费用、门槛较低的信访途径寻求解决。
四是执行难引发涉法涉诉信访。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因经济状况差,生活困难,赔偿履行能力弱,致使申请人得到的只是“法律白条”,因其合法利益长期得不到兑现而上访。加上个别法官因存在畏难思想,执行力度不大,办法不多等,从而引发当事人不满上访。
二、对策建议
(一)坚持公正司法,从司法环节上最大限度避免涉法涉诉信访。一是努力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打造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于一体的纠纷处理模式,尽可能把纠纷解决在部门、化解在诉前。三是坚持常规检查与个案评查复核相结合,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从司法环节上防控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发生。同时,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防止错案的发生。四是加大案件执行力度,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着力化解执行积案,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信力。
(二)凝聚各方合力,构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责任体系。重点抓好四项机制的建设:一是分工负责制。明确包案领导和责任部门,明确处理时限。二是个案督办制。由各级政法委牵头督办,对重大、疑难、复杂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组建专案工作,采取多重手段息诉息访。三是救助机制。采取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方式,对已走完法律程序,生活上极贫极弱的上访人等一些涉法涉诉的弱势群体给予适当救助。四是进一步完善信访考评体系,将关注重点放在群众涉访内容是否涉及公权力侵犯群众利益、行政机关不作为、司法机关执法不公等,从而减少破坏法律既判力、乱开政策口子等到一系列负面效应。
(三)治理无序上访,打造依法信访的良好氛围。一是建立公开听证、公开答询制度。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律师和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参加公开听证和答询,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二是对法、理、情都无合理成份且长期缠访、闹访的当事人以及借助信访问题恶意煽动、策划、组织上访的,由公安机关介入,固定相关证据,搜集违法犯罪事实,依法给予打击。
(四)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对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司法救助到位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自治区政法单位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关于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法〔2014〕13号),依法作出终结决定。
(五)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法律法规权威性。预防和减少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要增强司法人员遵从“法”的信仰,依法公正办案。另一方面也要提升民众的法律认知水平和对法律的崇敬心理。通过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尽可能地提高上访者的法律素质,使其知法、守法、用法、敬法,从而增加在法律层面上解决信访问题的可能性。
提案清单
序号 | 清单内容 | 补充说明 |
办理情况
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
答复类型
答复内容
主办清单答复
序号 | 清单内容 | 补充说明 | 办理措施 | 当年已完成的事项 | 当年已推动的工作 | 明年待落实事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