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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商品房公摊面积收取供暖费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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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内容
冬季取暖是每个家庭基本生活需求,随之而来的,便是每年一度的取暖成本支出。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上房屋的面积等同于取暖的实际面积,一直采取以房屋建筑面积收取供暖费的做法。事实上,针对于公摊面积该不该收取暖气费,已经成为了大家争议的焦点。从商品交换的角度而言,热能也是商品,供热双方的关系是一种商品买卖关系,就应该遵循法律规定的公平交易原则。而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使用面积和公用面积以及墙壁所占用的平面面积,在建筑面积范围之内并非所有的面积都有供热设施。如公摊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公共门厅、过道等,以上空间基本没有供暖。一般小区的公摊面积在10%-20%之间,现在高层的公摊最少都要20%以上,也就是说,一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子,使用面积也只有80平方米左右,对于未供热却要支付供暖费的部分,不符合商品买卖公平的原则。
建议:
1.建议取消公摊面积的供暖费收取,把房屋的建筑面积,划分为实际供热面积(套内面积)和未供热面积(公摊面积)。在未能按用户的实际供热量收取供暖费的情况下,用户的取暖费建议按实际供暖面积计算。即:用户应交取暖费=单位面积供热价格×实际供热面积(套内面积),这样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
2.建议发改、住建部门、供暖公司统筹管理,可参考济南、石家庄、郑州等省会城市,对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没标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或没有房屋产权证的,统一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90%收取,或给予建筑面积的10%-15%的优惠,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
提案清单
序号 | 清单内容 | 补充说明 |
办理情况
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
答复类型
答复内容
主办清单答复
序号 | 清单内容 | 补充说明 | 办理措施 | 当年已完成的事项 | 当年已推动的工作 | 明年待落实事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