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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劳动仲裁规范化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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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宁夏老工业城市的转型发展和招商引资力度的加大,加之近年受疫情形势影响,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劳动仲裁,是法定的前置程序,为深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需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的相关程序和监督机制,改进劳动仲裁中存在的各类不足。
存在的问题:
一是不予受理被滥用。在部分县区,较多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裁决便以《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形式引入至法院,例如以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可要求补充材料)、仲裁请求超过仲裁时效(实际未超时效)、不属于本仲裁委管辖(管辖有交叉)等理由,导致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形同虚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专业优势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二是法律文书不够规范。部分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及“送达回执”随意性较大。文书中申请人、被申请人、字号等内容错误时更换随意;《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内容过于简单,不能体现出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申请事项等内容,导致一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与多个案件无法区分;“送达回执”存在内容空缺、申请人随意填写等现象。
三是仲裁委组成结构不优。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在仲裁员配备不足及老龄化问题,辅助人员多以聘用人员、三支一扶人员为主,存在人员更换频繁、专业知识欠缺、培训不足等状况。
四是内外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劳动仲裁内、外部监督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于是否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内、外部监督缺位。对于存在错误的劳动人事争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仲裁裁决书,无法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我纠错进行纠正撤销,人民法院对上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存在错误不予受理的情形也缺乏审查依据。监督缺位不利于对劳动仲裁行为及时、全面、有效进行纠错,难以形成良性的法律效果。
对策建议:
(一)对不予仲裁进行规范。人社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尽快规范完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劳动仲裁立案随意性和剥夺申请人劳动仲裁权利的情形。
(二)规范仲裁庭组成。人社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尽快通过调整人员结构、聘请兼职律师等举措缓解人员不足问题,配强、配齐专业化人才队伍,确保劳动仲裁案件的及时审理。
(三)健全调解前置机制。人社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健全矛盾纠纷受理前调解前置机制,对集中、突发、群体性劳动争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第一时间向劳动者及企业做好矛盾纠纷疏导化解工作,避免以一纸《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将矛盾激化,错过矛盾纠纷化解的有利时机。
(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监督管理,畅通监督渠道,建立监督平台和监督机制,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行为及时纠正,并向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反馈监督、纠错结果。
提案清单
序号 | 清单内容 | 补充说明 |
办理情况
主办单位
主办单位
答复类型
答复内容
主办清单答复
序号 | 清单内容 | 补充说明 | 办理措施 | 当年已完成的事项 | 当年已推动的工作 | 明年待落实事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