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住宁全国政协委员张守志提出,保护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社会共识,但近年来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数量呈快速发展之势,犯罪形式及手段呈多样化,特别是步入“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迅猛增长。他建议应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
“现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犯罪既遂标准设定不合理,起刑点较高,部分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法定数额标准逃避刑事制裁,不利于惩治与预防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发生。”张守志委员分析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时指出,轻刑率也较高,在被查处的案件中,往往因为很难查清全部犯罪数额,查处的案件涉案金额相对不高或造成人身伤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少,导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普遍被判处轻刑,被处罚金数额也偏低,在较低的违法成本和巨额的利润面前,许多不法分子往往心存侥幸,屡罚屡犯,屡禁不止。
此外,还存在假冒专利罪名存在适用难题、刑法保护范围相对较窄、刑罚设置不够科学、未能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等一些较棘手的问题和困难。
针对现存问题,张守志委员建议,健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法律规则,及时修订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法律条文,从法律框架、刑事调整的范围、刑法设置等方面进行完善。此外,应考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所侵害的权利种类,和纳入刑事司法保护的必要性等,适当扩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范围,对现有罪名的规制范围予以调整。
与此同时,提高部分罪名的法定刑期,加大其犯罪违法成本。并规范犯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定罪和量刑标准,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在刑法设置上应该予以差别对待,以体现司法的社会意义。
还有一点,也是张守志委员最想表达的,希望能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将民法总则、商标法、著作权法、刑法等分散的法律中的知识产权民事和刑事规则,有机统一成为一套完整、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议探索知识产权方面刑法附属法的立法,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证据标准、管辖制度等方面,保证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提高司法效率,解决司法机关出现的法律适用困惑。(郝 婧 李 莹 蔺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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