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7类人群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并提高7类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6万元。但是近几年我区患重特大疾病患者不断增加,部分患者患重特大疾病后,必须使用大量不在报销范围内的药物,个人承担费用巨大,因病致贫返贫家庭越来越多。建议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降低医疗救助起付线标准,将患有重特大疾病、年住院总费用累计超过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救助对象,在扣除各类医疗保险支付部分、民政医疗救助部分和非医保价款后,将剩余费用起付线从3万元降为2万元,有效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无力承担大病医疗费用的难题。 (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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