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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提案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2015-04-10 09:03:07   来源:政协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提案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的通知

各民主党派宁夏区委会、自治区工商联,各专门委员会,各提案承办单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提案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已经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十届29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

            2014122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提案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

(2004年12月18自治区政协八届15次主席会议通过,

2009216自治区政协九届12次主席会议修订,20141223日自治区政协十届29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协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进一步调动政协委员、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提交提案及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积极性,促进提案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政协在每届任期内要组织开展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以及在提案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三条  评选范围

(一)优秀提案的评选范围自治区政协每届任期内,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正式立案的提案优秀提案评选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提案总数的3%

(二)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范围:承办自治区政协提案的自治区党委、政府部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承办单位。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数量为承办单位总数的15%左右。

(三)提案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在政协组织、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从事提案服务工作的人员,在提案承办单位从事提案办理工作的人员。提案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

1.选题准确,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地方重要事务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提案符合科学性、严肃性和可行性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内容翔实,数据准确,观点鲜明,重点突出,说理充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在促进自治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为明显的促进作用。

(二)先进承办单位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承办单位能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组织班子成员专题研究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使提案办理形成“职责分明、重点突出、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工作格局。

2.制度健全。承办单位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办理工作“登记、拟办、交办、承办、督办、审签、送达、存档”等环节程序规范。建立主管领导审签制度、办理联系人制度、跟踪反馈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有工作人员担任政协提案工作联络员。

3.办理规范。按规定时限和格式对提案进行答复。注重协商,在提案办理过程中采取座谈、调研、走访、电话、信函等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促进提案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4.成效明显。通过提案办理,切实解决了事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事业中的实际问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多数政协委员和政协组织对提案办理工作表示满意,提案办理工作在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中成绩突出。

(三)提案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提案工作有关规定,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2.连续从事提案服务、承办工作两年以上。

3.对提案工作业务熟练,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工作成绩突出,勤政廉洁,在群众中有较好威信。

第五条  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活动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统筹协调,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推荐。评选推荐工作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和督办单位推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和督办单位推荐,提案工作先进个人由各相关单位推荐,推荐名单经推荐单位审定并签字盖章后报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二)初评。提案委员会综合考虑推荐结果、评选比例及提案办理效能考核等因素,提出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先进个人建议名单。

(三)审定。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先进个人建议名单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自治区政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报主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表彰奖励

(一)表彰以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名义做出决定,颁发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表彰在自治区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决定、表彰名单以政协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文件印发全体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承办单位,同时在有关新闻媒体公告

(二)优秀提案是衡量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参政议政能力的重要依据之一。优秀提案“表彰决定”和证书可作为自治区政协推荐连任委员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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