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都是在不同岗位上为党的事业、为国家的建设、改革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都应当得到组织的褒奖和社会的尊重。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与劳动模范的待遇有很大不同:如2004年4月19日宁政发(2004)45号文、2012年2月6日宁政发(2012)26号文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与人事部联合表彰授予的省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自治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月收入、退休后待遇、月津贴、体检、高定工资档次等方面给予了一定的待遇,诸如此类,对劳动模范给予的这些待遇理所当然,没有任何非议。但纵观对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除了一次性给予荣誉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外,自治区没有给予其他任何待遇,拿自治区劳动模范和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来说,都是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政府)命名的省级先进人物,省级劳动模范享有的待遇,省级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却没有,有失公平公正。其实中央有关部门、一些省,甚至一些地级城市都有类似的规定:即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与劳动模范享有同等的待遇。如人社部(2016)302号文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表彰的全国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享受全国劳动模范的待遇,纳入全国劳模管理。安徽省、浙江省也有这方面的规定:被授予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享受与劳动模范同等的待遇。江苏省泰州市也曾出台过关于省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享受省级劳动模范的通知。还有,公安部也曾出台过优秀人民警察享受省级劳动模范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