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就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一、家庭暴力现状
据统计显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主要为男性,98%以上的受害者为女性;受害女性年龄集中在26-50岁之间、普遍文化程度不高、且半数以上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其中78%以上的家暴造成轻微伤或轻伤;家暴的起因以家庭纠纷居多,其次为夫妻感情不和、男方有第三者;受害女性的诉求普遍为咨询和调解,真正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很少。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反复性和特殊性,加之受害女性不愿为外人所知等各种顾虑,因此,家庭暴力的实际发生率要高于统计数据。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高学历高收入家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家暴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学习宣传普及上存有短板。受传统思想影响,大多数受暴妇女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且“家丑不可外扬”,在她们遭受家暴时往往选择隐忍,而不是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使得施暴者认识不到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从而反复、多次地施暴。
二是对家庭暴力的处理效果不尽如人意。基层妇联、居(村)委会在受理家暴妇女的诉求时,因无执法权,大多本着维系家庭稳定和谐的原则,采取调解的办法处理;公安机关在接警后,虽能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但在顾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以及老人、孩子等因素的前提下,大多也以调解为主;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则,使得人民法院无法直接介入家庭暴力案件,大部分家暴案件归并在婚姻家庭案件中进行审理。受家暴女性在忍受不了的情况下,宁可选择离婚而不愿使用《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庇护等制度。
三是家庭暴力的认定、举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困境。《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概念、适用主体等作了规定,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困难。《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等都是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但大部分家庭暴力受害女性保存证据的意识薄弱,且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现场只有施暴者与受害者两人,缺乏旁证,在诉讼中能够被认定的证据较少,使得家暴受害女性处于举证难的境地。
四是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作用发挥上有待提升。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反家暴联动机制的规定总体上比较宏观、原则、笼统,对各职能部门的权责规定以及操作规程不够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