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履行社会责任等,各级财政部门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对企业的补助(补贴)资金。对于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补贴)资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月8号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是,截止目前,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对企业的补助(补贴)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没有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注册会计师在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在检查(调查)中发现,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同一监管机构不同的具体业务部门之间,甚至同一监管机构同一业务部门的不同工作人员,对地方财政给予企业的补贴(补助)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的理解和认识也不一样。这样就造成了提供同一种货物劳务或者服务的企业因地域不同或者税收征收机关不同,需要进行不同的税务处理,开具不同的收款票据。对于具体的预算执行单位,即最终向企业拨付补助(补贴)资金的单位,也会由于监管单位或者监督检查单位的不同,同样的财政、财务和会计处理行为,有时被定为违规行为需要进行整改,有时又被定为合规行为,有的前期进行整改的行为又被定为违规行为需要反向整改。